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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版ccer政策,抵消信用范围广
据了解,在启航满月的深圳CCER交易市场中,有两份文件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一份是今年3月出台的《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项目挂牌上市细则(暂行)》,另一份则是今年6月印发的《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消信用管理规定(暂行)》。
据深圳市发改委碳交办工作人员介绍,合格抵消信用应当由规定的减排项目类型所产生。这些项目包括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项目类型中的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农村户用沼气和生物质发电项目;清洁交通减排项目;海洋固碳减排项目;林业碳汇项目;农业减排项目。
该管理办法还针对不同的减排项目类型确定了不同的地区限制。其中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抵消信用应当由规定的省份或地区内的减排项目产生。这些地区具体包括梅州、河源、湛江、汕尾等广东省内地区;新疆、西藏、青海、宁夏、内蒙古、甘肃、陕西、安徽、江西、湖南、四川、贵州、广西、云南、福建、海南等省区,以及和深圳市签署了碳交易区域战略合作协议的其他省份或地区。
农村户用沼气和生物质发电项目、清洁交通减排和海洋固碳减排项目的抵消信用应当来自于深圳市以及和深圳市签署了碳交易区域战略合作协议的省份或地区。
全国范围内的林业碳汇项目和农业减排项目产生的抵消信用均可以由管控单位用于替代配额进行履约,不受项目地区的限制。
与此前国内其他试点地区针对CCER制定的管理规定相比,深圳版CCER管理办法在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项目来源、发生地等方面,均大幅拓宽。如天津试点中,就规定当地碳市场的CCER使用条件必须优先使用津京冀地区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天津碳市场还规定CCER仅来自二氧化碳气体项目,且不包括水电项目的减排量。重庆碳交易试点中,也规定限制使用全部水电项目的CCER。天津与上海两个试点规定CCER所属的自愿减排项目,其全部减排量均应产生于2013年1月1日后。深圳版CCER政策中则对此没有明文限制。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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