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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税的框架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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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9 15:28: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众所周知,税制要素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目、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加征和违章处理等。

       为了降低征管成本,便于实际操作,笔者以化石燃料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估算值作为碳税的计税依据。根据#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所提供的基准方法,化石燃料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算公式为:

       单位化石燃料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估算值=低位发热量%碳排放因子%碳氧化率%碳转换系数

       其中,低位发热量,即净热,是指燃料完全燃烧时放出的全部热量(高位发热量)中,扣除烟气中水蒸汽凝结成水所放出的汽化潜热后的发热量;碳排放因子是指化石燃料单位热值的碳排放量;碳氧化率是指氧化碳占碳排放的比率;碳转换系数指碳到二氧化碳的转化系数,即二氧化碳分子量/C原子量=44/12=11/3。各种化石燃料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估算值计算。

       为了减少碳税对宏观经济和相关产业的冲击,减缓因其累退性而加剧的社会不公,我国碳税制度设计时,应建立完善的减免与返还机制,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尽管这将削弱碳税的实施效果,但有助于碳税的推行。笔者建议:首先,因为开征碳税的目的在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因此对企业在二氧化碳减排上的努力

       应给予激励,如对采用碳减排和回收技术(如CCS)并达到一定减排效果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与返还。其次,为了保护相关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影响较大的能源密集型行业给予税收减免与返还,当然,他们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与国家签订二氧化碳减排协议或提高能效协议,在节能减排方面作出努力。最后,由于碳税的累退性会造成低收入群体税负的增加,为不影响其生活,应给予相应的减免优惠;同时,从促进民生的角度出发,对居民生活使用的煤炭和天然气,可考虑暂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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