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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与碳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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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9 06: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国际社会普遍认同,气候变暖主要是人类使用化石燃料排放的大量CO2等温室气体的增温效应造成的。若不采取相关减排措施,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将受到极大的危害。为此,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议定书》。2005年2月16日,《议定书》正式生效。它建立了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

       根据《议定书》第3条第1款规定,缔约方应使其受管制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其中,CO2作为主要的温室气体,约占60%以上,其排放量不断增加导致气候变化,特别是全球气候变暖的重要原因。减缓和控制CO2是减缓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

      碳税最早由芬兰于1990年开征,此后,瑞典(1991年)、挪威(1991年)、荷兰(1992年)、丹麦(1992年)、斯洛文尼亚(1997年)、意大利(1999年)、德国(1999年)、英国(2001年)、法国(2001年)等国也相继开征。

       近年来,为履行《议定书》义务,一些国家如日本(注:《日公布新环境税计划》,加拿大(注:《加拿大魁北克省将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税》,瑞士(注:《瑞士:将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新税》,等国也纷纷开征碳税。

        综观这些国家的碳税政策和实践,可以看出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成功地把环境政策与税收政策相结合,都认识到税收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把碳税作为环境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使其在各国绿色税制改革中充当重要角色,有效地防止企业经营精力下降和偷漏税,促进经济发展并使税收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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