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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出口产品的碳税B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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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9 06:14: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WTO规定,各缔约方不得对初级产品以外的任何产品,直接或间接给予使这种产品的输出售价低于同样产品在国内市场出售时的可比价格的任何形式的贴补(GATT第16条第4款)。否则,进口国可依据第6条第3和6款,对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但GATT第6条第4款明确规定“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同样地,根据GATT附件九对第16条注释和补充规定,免征某项出口产品的关税,免征相同产品供内销时必需缴纳的国内税,或退还与所缴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国内税,不能视为一种贴补。

       1994年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1979年东京回合达成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BTA范围进行了扩大,即不仅允许缔约方对出口产品生产的物理性投入物所征收的间接税进行出口调整,而且对出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投入而征收的间接税也可进行出口调整。
  
       1994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附件一罗列了禁止的出口补贴种类清单,其(8)规定“……然而,假若前期累计间接税是对在出口产品生产中所消耗的投入(扣除正常损耗)征收的,则前期累计直接税对出口产品可能在即使供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未得到这种豁免、退税或缓征时仍可予以豁免、退税或缓征。此项目应按附件二中关于生产过程中的投入消耗准则加以解释。”附件二的脚注61对消耗投入进行了解释,即指生产过程中的能源、燃料、生产油类及为获得出口而消耗的催化剂等合并物资的投入。由此可见,在WTO框架下,对出口产品所消耗的能源或煤炭的税收豁免和退税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对出口产品的碳税BTA是符合WTO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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