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302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分析欧盟征收航空“碳税”各国反应

[复制链接]

893

主题

894

帖子

2909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2909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4-23 16:57: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欧盟航空碳税法案一经宣布便遭到欧盟以外多国航空界的强烈反对。2009年12月16日,美国航空运输协会、美国航空公司、大陆航空公司、美国联合航空公司以欧盟征收航空碳税具有歧视性为名提起诉讼。他们认为欧盟此举违反国际法、《京都议定书》、《欧盟-美国航空协议》和国际民航公约《芝加哥公约》的规定。2011年9月27日,中俄两国政府发表了反对欧盟将国际航空业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共同声明。随后,包括中国、美国、俄罗斯、日本等在内的26个国家在印度新德里共同签署了有关反对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联合宣言。

      10月2日,这26个国家正式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提出抗议。2011年10月,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一项法律草案,禁止美国航空运输企业向欧盟缴纳“绿色买路钱”,宣称欧盟的行动直接侵犯了美国的主权。

       2011年11月初,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蒙特利尔TK=D×P,总部举行的第194届理事会第2次会议上通过决议,首次明确表示反对欧盟将国际航空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敦促欧盟及其成员国与国际社会合处理航空排放问题

       2012年2月22日,包括中国、美国、俄罗斯、日本、印度等23个反对欧盟强推全球航空排放交易体系的国家在莫斯科签署联合声明。声明包括一揽子“反制措施”,各签署国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有选择实施。这些措施包括:(1)利用法律禁止本国航空公司参加欧盟的碳交易体系;(2)对欧盟征收碳税的行为进行评估,看其是否符合WTO的规定和原则;(3)修改与欧盟国家的开放天空协议;(4)停止就新航线和降落权与欧洲航空运营商举行会谈;(5)要求欧洲航空公司提交相应的飞行数据;(6)对欧洲航空公司征收额外费用;(7)采取一系列的游说措施,与欧盟成员国如荷兰、法国、德国的航空运营商举行单独会谈等。

       2012年3月16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长冈萨雷斯提出4个替代欧盟航空碳税的方案:(1)强制抵消航空公司碳排放;(2)带有一定创收机制的强制抵消;(3)所有碳排放都可以进行交易;(4)以初始排放为基准的增减量才可以交易。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将对上述4种替代方案进行审查,并在2013年秋季召开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上达成最终决议。中国航空企业执行航空运输协会提出“三不”策略抵御欧盟航空碳税,即不参加欧盟碳市场交易、不向欧盟管理成员国提交监测计划、不与欧盟谈判优惠条件。

       据中国碳交易论坛了解到,2012年2月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向各航空公司发出指令: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中国境内各运输航空公司参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禁止各运输航空公司以此为由提高运价或增加收费项目。印度航空部已威胁要对经营进出印度的欧洲航空公司征收报复性税收,甚至考虑取消欧盟所有航空运营商的着陆权。

       2012年3月22日,印度民航总局下令禁止国内航空运营商向欧盟提交碳排放数据,以抵制“碳排放税”。针对欧盟要求印度航空运营商3月31日以前提交碳排放数据的规定,印度民航要求所有运营商应与政府立场保持一致,拒绝提交任何数据。由于世界多国强烈抵制航空碳税,欧盟的态度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欧盟表示在欧盟境内征收航空碳税事宜仍有谈判余地,可以考虑“有条件暂定”航空碳税新法规部分内容,前提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建立的全球气候保护体系胜过目前仅适用于欧盟的体系,还必须对所有航空公司一视同仁,并设立短期降低排放的目标。(中国碳交易论坛bbs.tanjiaoyi.com)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列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