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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开征航空“碳税”的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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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3 16:53: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中国碳交易论坛了解到,为了限制航空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快速增长,允许排放的总额将维持在2004—2006年的平均排放水平。欧盟各成员国可以拍卖部分排放配额,但绝大多数排放配额都将免费发放,基于反映各航空运营商交通历史份额的统一效率基准。为了降低管理成本,每家运营商都将只由一个欧盟成员国进行管理。

        航空配额总量根据2004—2006年欧盟境内和境外航班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平均值,计算出历史航空排放量。根据历史排放量算出欧盟各年配额总量。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分配给各航空公司的排放配额相当于其历史航空排放的97%。欧盟委员会将参照相关准则对分配至各运营商的排放配额总量进行审查。

       通过拍卖分配航空排放配额的方法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5%的排放配额将被拍卖。2013年1月起,15%的排放配额将被拍卖。这一比例可以增加,作为该指令一般审查的一部分。欧盟将通过一项涉及其成员国拍卖无需免费发放排放配额事宜的详细规定。各成员国在每个时期拍卖的排放配额数应该与基准年该成员国占所有成员国航空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比例相符。据中国碳交易论坛(bbs.tanjiaoyi.com)了解到,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基准年为2010年,对每个后续期而言,基准年为后续期开始的前24个月的日历年。拍卖排放配额所得收入的使用由欧盟各成员国决定。这些收入应该用于欧盟和第三国应对气候变化,特别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欧盟和第三国气候变化影响,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为减缓和适应研发提供资金,特别是航空学和航空运输等领域;通过低碳交通减少排放;支付欧盟排放贸易体系管理成本。拍卖所得也应该用于资助“全球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基金”和避免森林砍伐举措。

       运营商排放配额的分配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运营商可申请免费分配的排放配额。但首先需要向其管理成员国提交书面申请,包括运营商在监测年(即各后续期的基准年)进行相关航空活动时核证的运输周转量数据。

       罚金欧盟各成员国应制订违反国家规定的处罚条例,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处罚条例的实施。处罚必须是有效、相称和劝诫性的。欧盟各成员国应公布违反相关要求的运营商,各运营商应根据欧盟航空碳税相关规定让出足够的排放配额。每年4月30日,欧盟各成员国应确保任何没有让出足够的排放配额来支付前一年排放量的运营商依法支付超额排放的罚金。超额排放的罚金应为100欧元/tCO2当量。超额排放罚金的支付不能豁免运营商让出相当于其超额排放部分的排放配额的义务。针对从2013年1月1日起发放的排放配额而言,超额排放罚金应随欧洲消费者物价指数增加。如果运营商不能遵守欧盟航空碳税相关要求,其管理成员国可以要求欧盟委员会对该运营商实施禁止经营的处罚。

       豁免条件欧盟航空碳税对符合以下情况的飞行活动实施豁免:

       (1)专机、应急、军事、医疗服务、科学探测等;

       (2)最大起飞重量低于5700kg的航空器;

       (3)在连续3个周期(每周期4个月)中,各周期航班数不超过243班;

       (4)年航班排放总量低于1万tCO2当量。此外,欧盟还给出了第三国得到豁免的条件,即如果从该国起飞并降落在欧盟的航班采取相似的减排措施,欧盟委员会可通过修正案使该国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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