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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最早见于1997年通过并于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以及其他后续生效的附件,主要是为了抑制6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等6种气体)的排放,其中以二氧化碳的份额最大。根据协议,各国需要将自己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控制在一定的额度内,超过配额会遭致不利处境,但是可以和低于配额的国家进行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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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假如2016年中国和德国的碳排放量配额都是100个单位,由于中国工业比较落后,环保水平有限,当年实际的碳排放量达到了140个单位,远超配额,但是德国由于技术先进且以服务业为主,实际的碳排放量只有50个单位。这样,中国就可以从公开市场(全球有6个碳交易市场,其中有一个位于中国的天津市)向德国购买40个单位的碳排放权以符合条约的标准,而德国在卖出40个单位的碳排放权后,碳排放量只有90个单位,仍然符合协议的配额,这样就使得双方都符合协议的要求,而环保执行效果好的国家因此获得了额外的收益。: c5 m4 @! U G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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