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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面体现全国碳市场渐行渐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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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1 09:34: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七个区域碳交易市场试点3年后,全国碳市场目前已渐行渐近。国家发改委2016年1月份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对全国碳市场建设作出了统一部署,要求确保2017年启动全国碳市场;3月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送审,并被国务院办公厅列入立法计划预备项目;6月13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鹤主持召开发改委改革专题会议,提出要“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全国碳市场建设全面进入快车道,2016年也将成为碳市场从“试点”走向“全国”的关键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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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以来,我国已在七个省市陆续展开碳交易试点工作,在市场体系构建、配额分配和管理、碳排放测量、报告与核查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索,为全国碳市场的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结合试点经验,《管理条例》基本明确了全国碳市场的总体框架以及管理规则,但交易平台设置、配额分配及使用规则、交易主体准入、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消机制以及由碳交易市场衍生的碳金融体系发展等具体问题则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明确。9 V+ |  c* ^* C$ e9 D8 |# g7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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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易平台设置" N; K2 B% S5 D4 Q" y  a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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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来的全国碳市场来说,到底是在一家交易所集中交易,还是在统一规则下由多家交易所分散交易,目前尚存争议。2 @- s5 W' A6 ^0 b+ Z  p9 }+ p

" h4 M( W, ]6 A3 r, K# n集中交易模式的优势是便于统一标准、集中管理,有利于价格发现;同时也契合我国节能减排行动“自上而下”的推进路径,便于国家主管部门灵活调整,使碳交易机制与其他能源气候政策形成合力。但由于拟建的全国碳市场预计将覆盖全球最大的40亿吨碳配额,巨大的体量对交易平台以及交易规则的设计完善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在市场设立初期,单一交易平台如果存在交易规则的不完善,可能会对市场造成较大的冲击,也缺乏竞争机制,不利于促进规则相关服务的优化。. o/ m- N8 O4 c: B

+ x* o! f% w; H- D( v& t" n分散交易的模式是指在严格统一的核算标准与交易规则下,由多个交易平台同时进行交易,通过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方式,促进市场体系的成长和完善。分散交易是目前欧美碳市场所采用的主要模式:一是设定统一、明确、公开的碳排放核算标准,保证不同市场交易的标的具有绝对的同质性,杜绝跨市场套利空间;二是设定统一的注册登记系统,保证跨市场交易信息的可靠性。在保证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多家交易机构同时开展碳交易,有利于交易平台之间引入竞争,倒逼提升服务水平和创新动力,加快我国碳市场的成熟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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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分散交易模式下,地方交易平台可尝试构建“交易平台联盟”等合作机制,实现会员资格互认,或者借助金融机构经营网点实行代理开户等服务,优化开户注册和账户管理流程,提高跨市场交易便利度等方式,真正推动全国碳市场的一体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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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3 U6 ~. @! X4 [% _关于配额分配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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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X- O5 t- L! N配额的初始分配是碳市场的核心要件,从国际市场和国内试点经验看,也是决定市场运行平稳性、有效性以及减排效果的关键要素。按照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的总体安排,要在2017年启动全国碳市场,就需要在今年完成配额分配方案的设计,这也是2016年我国碳市场建设从试点走向全国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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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管理条例》,我国碳市场配额分配遵循“统一行业分配标准”、“差异地区配额总量”、“预留配额柔性调整”的原则,即国家发改委根据各地区温室气体排放、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能源结构、控排企业纳入情况等因素确定地区配额总量,并预留部分配额用于有偿分配、市场调节和重大项目建设。地方配额则由地方政府按照发改委设定的分配标准向控排企业分配。地方配额的分配可以从严执行,实际分配量与地方配额总量之间的轧差,可由地方政府用于有偿分配,具体方式由地方确定。5 o, J) z7 {" b

3 b  z. Q7 `6 z3 O, w这样设置旨在兼顾地区差异和市场公平,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地方配额有偿分配的方式和标准由地方自行确定,可能导致各地区在免费分配部分“从严”,而在有偿分配部分“竞次”,即压低有偿分配的价格,间接提升本地企业在碳市场的竞争优势。为避免地区保护带来的无序竞争,有必要对有偿分配的方式和标准进行限制,如要求各地统一采取拍卖方式进行有偿分配,并向外地企业开放。这样能够统一不同地区企业获得配额的实际成本,而配额总量分配的地区偏向性仅仅会影响到各地方政府拍卖收入,而不会对市场公平性造成影响。地方政府的拍卖收入可以用于支持低碳技术、产业的发展,或用于低碳基础设施投资,达到兼顾地区差异的目的。! `+ p0 b# {6 r: |! k4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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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减排项目核证减排量抵消机制  Z# C4 Q" y0 [7 I

, [5 ~$ {3 K) `) z, s6 D" c1 H在区域碳市场试点期间,为宣传绿色理念,扩大市场影响,已允许非试点地区自愿减排项目核证减排量(CCER)参与交易。在碳市场覆盖范围之外的“自愿减排项目”实现的减排量,经主管部门核证并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系统”进行备案后,可获得“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用以抵消控排企业的排放量。国际和国内试点经验都显示,接纳CCER对于碳配额市场而言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能够促成碳市场内外的协同减排,强化减排效果;另一方面,自愿减排量的供给,外生于碳市场配额总量,且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对碳市场配额价格造成一定的冲击。合理规划自愿减排项目开发进程,引导自愿减排量有序进入配额市场,平滑减排量供给的时间分布,是平抑市场冲击、保持自愿减排市场长期、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据悉,将于近期推出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中,设定了较为严格的全国碳市场CCER准入条件,规定只有2015年后开工建设的自愿减排项目才能够获得CCER(农林碳汇项目为2013年),且在全国碳交易体系管控设施上实施的项目不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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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I7 v1 C3 ~& r  ]1 u此外,自愿减排项目建成投产,形成实际减排效果之后,还需经过一定的评估、认证和核证程序,才能够获得可交易的减排量,存在开发周期较长,且期间面临项目运营、减排效果以及碳价波动等多方面的不确定性。而参与自愿减排项目的主体中存在大量的小型企业,导致参与碳市场的意愿、碳资产管理的能力以及资金实力往往都较为薄弱。因此,扶持碳基金及相关中介机构,为自愿减排项目的开发和运行全过程提供信息、技术和资金的配套支持,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碳资产托管、碳资产抵押/质押贷款等服务,优化碳资产管理,也是自愿减排市场健康发展的要件。/ `2 f' Q' J9 j- N9 ]" H1 {7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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