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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航空运输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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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6 14:21: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碳路者 于 2014-3-26 14:51 编辑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10月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要求在上海等七个省市开展区域碳排放交易试点。温室气体核算、监测和报告是开展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一项基础工作。2012年7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年64号),要求制定出台本市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和报告方法等技术文件。
本方法以《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为依据,旨在指导本市航空运输业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制定过程中,按照国家在编制温室气体清单过程中的做法,充分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指南和文献资料,广泛听取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和本行业企业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制定形成本方法。
本方法主要包括三大部分:核算、监测和报告。核算部分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方法。监测部分规定了实施监测的要求,包括监测计划、监测方法和不确定性评估等内容。报告部分规定了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报告数据的质量控制,包括编制方法、数据质量控制和信息管理等内容。
本方法是首次发布,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存在不足,希望能够及时得到相关反馈意见。今后将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本方法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方法起草单位: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

本方法参与单位: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快运航空有限公司、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核算方法

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应通过报告期内各班次飞行所产生的排放量加总获得。每班次排放量的核算采用基于计算的方法,即通过燃料消耗量和排放因子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出该班次飞行中飞机所消耗燃料所产生的排放。

量化公式
排放主体温室气体排放量主要基于每班次航空燃料的消耗量和排放因子乘积,并加总每班次排放量获得,具体计算如下:

式中:
i表示某飞行班次;
航空燃料消耗量表示该班次航油的消耗量,单位为吨(t);
排放因子的单位为吨CO2/吨(tCO2/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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