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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碳排放核查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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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6 14:12: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总则
为推进本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规范、有序地开展碳排放核查活动,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对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实施的碳排放核查活动。
三、基本要求
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在从事核查活动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1、保持独立于被核查单位,与被核查单位不存在利益关系或利益冲突;
2、公正客观地对待各被核查单位,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受各类机构或个人的影响和干涉;
3、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认真尽责、诚实守信,按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4、具备开展核查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真实、准确地报告核查工作的有关情况、问题和结论。
核查人员在开展核查工作前应接受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碳排放核查工作证。
四、工作原则
核查机构在开展核查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一致性原则:核查机构应遵照《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和相关行业方法的规定,在边界确定、核算方法选择、活动水平数据和相关参数获取方面与被核查单位初始盘查报告或上一年度核查报告中确定的口径和处理方式保持一致。
2、准确性原则:核查机构应以客观证据为依据,如实完整地反映被核查单位的排放边界、活动和其他相关情况,做到报告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资料完整。
3、透明性原则:核查机构应将核查过程以及被核查单位的碳排放状况,以清晰、客观、中立的立场以及可被验证的方式进行记录、汇总、分析和归档。
4、谨慎性原则:核查机构应对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和验证,选取合理的处理方式。如被核查单位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无法被充分验证或存在其他不确定因素时,应保守处理,以确保被核查单位碳排放量不被低估。
五、纪律要求
核查人员在开展核查工作过程中应遵纪守法,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1、接受被核查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接待和服务;
2、接受被核查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馈赠;
3、以核查为由向被核查单位提出任何费用要求;
4、向被核查单位提出与核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5、其他与被核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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