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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碳排放权初始配额分配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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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0 10:3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当前的碳排放权交易实践中,用得比较多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是免费分配与拍卖。

(一) 免费分配方式

根据分配依据的不同,又可将免费分配方式分为祖父制 ( Grandfathering ) 和标杆法 ( Bench-marking)两类。

祖父制是指以排放实体在基准期的历史平均排放量为基础确定应获得的碳排放份额的一种方法。 比如,在第一阶段欧盟各成员国制定的国家排放权分配计划( national allocation plans)中将基准期大多定为 1998 ~2002 年。 排放实体分得的碳排放份额与其在基准期的平均碳排放量成比例关系。 基准期并非固定不变,基准期可向前滚动,

以更好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 比如,第二阶段欧盟成员国政府将2004 年,有的甚至将 2005年也纳入基准期,以此为基础来决定排放实体应获得的碳排放份额。 政府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对发展较快的公司给予支持,同时又要避免已经缩减产量的公司得到过多的配额。

标杆法下,监管机构将建立各行业的基准排放率,然后用排放实体的产量乘以基准排放率即为排放实体应分得的配额。 标杆法下,排放实体获得的排放配额与排放实体的实际排放量无关。基准排放率可以是行业的平均水平,也可以是行业的先进水平。 考虑到即使处在同一行业,由于生产过程或使用的燃料不同,各企业的排放率也会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可设定不同生产条件下的基准排放率。 如在电力行业,燃煤发电企业较燃气发电企业适用于更高的基准排放率。

(二)拍卖方式

碳排放权拍卖属于同质、多物品拍卖,按照竞价轮次及拍卖价格确定方式的不同,可将多物品拍

卖分为以下四类:统一价格密封拍卖、歧视价格密封拍卖、增价式拍卖和荷兰式拍卖。 在统一价格密封拍卖下,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就自己意欲购买的碳排放份额及对应的价格进行密封投标,投标人可以提交多个价格参与竞标,拍卖人根据投标人的竞标情况确定供求相等时的出清价格,出价高于出清价格的投标人中标,所有中标人为每单位碳排放权所支付的价格为出清价格。 在歧视价格密封拍卖方式下,投标人也可以提交几个不同的出价。 出价高者获得想要的排放份额,并按自己所报出的投标价格支付相应的价款。

在统一价格密封拍卖下,出价高的投标人仍然按市场出清价格支付价款,这可能使拍卖人备受指责,因为中标人为碳排放权所支付的价格可能远远低于其愿意支付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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