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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产业政策导向,且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请调整既有设施配额。已做 过既有设施配额调整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得再次申请。
1、重点排放单位于 2012 年注册成立,运行时间不足12 个月。
2、重点排放单位 2012 年存在新增排放设施的情况,且 新增设施截至 2012 年底运行时间不足 12 个月。
3、2009-2012 年间,企业碳排放水平整体呈上升趋势, 且企业 4 年中最大排放量与 4 年简单算术平均值相比,相差5000 吨且 20%以上。
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重点排放单位既有设施配额调整申请,包括本单位 碳排放基本情况,配额申请调整的理由,初步测算的配额调 整量及相关数据(包括计算过程数据)。
2)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如企业成立证明材料、 新设施投入运行证明材料、年度历史数据变化较大证明材料等。
3)符合申请条件下的碳排放数据情况说明,如新建单位或新投运设施对应的碳排放数据,测算依据及证明材料等(需加盖核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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