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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中的碳税与理想的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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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09:3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对能源的需求越来越大,再加上大多是高能耗工业,并且能源的利用率低下,我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二氧化碳排放国。到目前为止,开征碳税的国家或地区虽然不多,但情况各异。本文将从碳税基本要素、税收偏离、碳税地位及效果、碳税税收的使用情况等几方面对上述征收碳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比较分析。
    理想中的碳税是狭义碳税,亦即标准碳税,它能够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既定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但是在现实中,绝大多数碳税都与理想中的碳税存在或多或少的偏离,这些偏离减少了对一些行业或特定居民群体的负面效应,增加了碳税在政治上的可接受性,考虑到了与其他减排政策的配合,但同时也损害了碳税的完整性,加大了减排成本,减弱了环境方面的政策效果。这种实际中的碳税与理想中的碳税间的偏离,可以用税收偏离来表示。税收偏离一般有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计税依据上的偏离。在能源相关税收中,有以碳含量为计税依据的碳税,也有以能餐含有量为计税依据的能源税,虽然能源税不是碳税,但同样有减排二氧化碳的功能,因此有时也将其视为一种与标准碳税相偏离的碳税。在上述征收碳税的国家中,不少国家同时按能源含量为计税依据征收能源税,比如芬兰,1994年到1996年,以碳和能量各50%为计税依据,而意大利的碳税是混合在其他能源税之中的。
    第二,课税对象上的偏离。有一些围家在征收碳税的时候并没有包括所有类型的石化能源,比如意大利只对矿物油和部分煤炭和天然沥青征收;有一些国家在征收碳税时并没有包括所有用途的石化能源,比如丹麦、瑞典和芬兰对电力行业使用的石化能源免税。第=三,税率上的偏离。即对不同的能源使用者采用不同的税率,比如瑞典和丹麦的T业碳税税率只是一般税率的50%。差别税率影响到了二氧化碳的减排效果,鼓励了燃料之间的无效率替代。第四,纳税人上的偏离。比如,荷兰对大规模能源的使用者不征收碳税,芬兰对电力行业不征收碳税等。
    从税收偏离这一点上看,北欧各国的碳税都在不同方面与严格意义上的碳税发生了较大程度的偏离。相对而言,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则偏离程度较小,基本符合经济学家们定义的碳税。但是,从历史上看,碳税一般表现出刚开始偏离较少,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偏离会越来越严重。碳税偏离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政治上的妥协,出于对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和调整成本或分配效应的考虑;二是与其他相关政策协调的考虑。前一个原因形成的偏离会使环境效益越来越弱,而后一个原因形成的偏离的影响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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