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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市场法律运作支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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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0 13:10: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们国家从1992年气候变化公约以来,确实有很大的一些规范性的文件里面的要求,特别是最近国家发改委出台的《碳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可以说是一个新的里程碑,但是我们现在碳排放交易的法律基础仍然不够坚实。也就是说,现在的《暂行办法》能不能尽快的变成国务院条例,逐步在法律里面加以规定,这是我们进行碳交易这件工作能够做好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在法律方面,实际上更重要的是要有法律基础,因为在我们实施交易的过程,或者电力企业在挖掘潜力的过程,它也会同时遇到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污染保护法、大气防治法等等。当然这里面是两个层面,一个是现在法律本身节能和减排之间,就是存在矛盾的,如何协调?我刚才讲的空间都是,碳交易要有空间,这个空间是什么?这个市场空间就是因为边际成本不同,它才通过交易能够得出低成本减排的空间,但是如果行政命令要求,所有企业都必须达到某一个程度的时候,它就失去了市场交易的最基础的动力或者它的机制,所以这两个是要协调的。

       所以前面讲到一个是要有刚性总量,这个总量可以先确定一个数。二要有空间,三要法律支持,三者之间也是融为一体的。最后我简单谈几条建议:

       一、中国碳市场建设意义深远,电力行业要提高认识,积极面对。碳交易市场机制在国内试点还是新生事物,但其意义深远,通过试点提高参加企业控制碳排放的意识,对企业了解到碳运用具有资源资产价值,可以通过运作降低成本,甚至获得利润,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试点作为市场机制减碳的探索也作出了很好的实践。

        二、加快推进气候变化立法工作,尽快完善配套法规政策。在气候变化立法方面虽然我们很积极,但还是很滞后,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推进这个工作,完善有序推进。

        三、协调好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的关系,建议用法律统筹考虑,引领电力绿色发展。节能提效,控制污染排放,介绍温室气体排放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因此对企业在政策、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应该同时考虑,避免出现类似二氧化硫控制方面出现的政策重复,交叉矛盾的现象,同时要减少对电力企业的约束,要尽可能释放企业在碳交易中的自主选择技术和碳交易方式的权利,这样更有利发挥市场机制。由于现在对电厂的考核指标较多,既有节能指标、环保指标、碳强度指标,应该建议统筹考虑。我认为现在是到了以碳的指标作为统领考虑的阶段,因为常规污染物对燃煤电厂来说,甚至对电力工业来说,已经不构成影响它发展的瓶颈制约因素,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控制在你所希望的水平,一个千瓦时的电,按照现在我们已经出台的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三个加在一块大概是0.3克污染物排放,大家可以想想,我们即便是5万亿千瓦的煤电加在一块,全国也不会超过150万吨排放,量在这儿放呢,而我们为什么要节能呢?现在我们到了用碳来统领的时候,如果以碳来作为统领,就应该来设置它新的指标体系,否则节能的目标是要干什么,实际上节能从本质上讲,也是为了减少二氧化碳,因为其他的可以用经济手段来解决,所以我一直认为节能如果没有碳强度要求的话,节能是弹性要素,因为它不存在极限,而环保是刚性要素,因为它对人体健康影响有一个尺度,如果碳作为要素来统领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我认为应该到了研究这个问题的时候了。

        碳减排、碳市场在中国来讲虽然进行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是从宏观和长远来看,我认为只是万里长征走完的第一步,即便各种条件都比较成熟的欧洲,碳市场的运作也遇到了相当大的一些困难和波折,我们面对的问题会更多,有很多问题我们发现了,现在还难以解决。比如说法律之间协调的问题,还有很多问题我们还没有发现,所以我们必须不断加强研究、加强沟通、加强协调、加强完善才能不断前进。作为电力行业我们认为碳排放交易的方向是对的,道路也相对通,但是要积极慎重走好,尽量减少避免走回头路,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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