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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1日,欧洲法院判定欧盟第 2008指令既不违反所涉习惯国际法原则,也未违反欧美间《开放天空协定》,确认了将国际航空纳入欧盟排放交易机制的有效性。这也意味着,外界与欧盟诉诸法律的对抗宣告失败,欧盟碳减排指令之争仍处于僵局。在寻求打破僵局进行“建设性接触”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坚守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体系,依赖国际航空组织,制定全球统一规则。在全球性体系构建起来之前,一方面要积极的与欧盟进行沟通和谈判;同时也可以逐步建立其国内的碳交易体系,同时积极发展碳减排技术。
第二,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前提之下,逐步由差别责任走向共同责任,发展中国家也要承担起强制减排责任,但也必须和发达国家体现出差别,充分考量发展中国家的历史责任和减排能力;同时发达国家应进一步帮助发展中国家改进环保技术。
第三,充分权衡不同的碳交易设置所带来的贸易和环境效果,仍应把贸易自由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建立航空业碳交易体系的一大目的在于促进内外的公平竞争,但不应矫枉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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