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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辖区内企业(单位)固定设施导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或二氧化碳间接排放的,该企业(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活动。一般情况下,固定设施所有者是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责任方。但是,如果锅炉等固定设施的产权单位把固定设施外包,如果承包该固定设施的经营单位是报告单位(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年能源消耗2000 吨标准煤(含)以上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5000 吨(含)以上),该经营单位可负责核算和报告排放量。如果经营单位不是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单位,产权单位须向经营单位索取相关数据并报告这些固定设施的排放量。排放报告中需附上委托合同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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