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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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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2 18:05: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京都议定书》实质是对发展中国家粗放式经济的制约。从表面上看,《京都议定书》规定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前不承担碳减排的义务,发达国家要削减碳等污染物的排放量,但其实质是促使各国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是对发展中国家粗放式的经济增长速度的制约。而且,发达国家也反复强调发展中国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不提高制造业的科技水平、不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不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国很有可能将来要从其他国家购买碳排放权指标,则必然影响到中国部分产业的发展,影响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7 x! [7 \- ~1 ^; u7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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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后《京都议定书》谈判举步维艰。《京都议定书》将于2012年到期,2009年之前达成新的国际气候协定至关重要。然而2007年12月在巴厘岛举行的缔约方会议,由于美国一直拒绝《京都议定书》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并以退出谈判框架或“另起炉灶”为要挟,坚持发展中国家也要进行类似规模的减排。所以,“巴厘岛路线图”的正文之中始终未能写入一个明确的减排目标。去年3月的曼谷会议上,各国代表直到会议最后一刻才就制定气候保护新协议的时间计划表达成共识:新协议必须从时间上续上2012年到期的《京都议定书》,并应于2009年年底在哥本哈根签署。去年10月,G-8领导人峰会也没有为今年在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国际会谈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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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CDM项目的机遇期稍纵即逝。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CDM在2008年至2012年的“第一减排承诺期”内有效,2012年之后将面临着新一轮的调整。目前,新的谈判艰难启动,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或限排承诺的压力与日俱增。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借口之一,就是议定书中没有规定中国、印度、巴西等主要发展中国家承担温室气体的减排义务。上述国际形势表明,中国作为碳排放量最大国家之一,目前只享受着减排权利,不承担减排义务的局面迟早会被改变,CDM机制逐步被全球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所替代是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2 c- \# [3 F1 i8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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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未来中美战略合作关系的基础。奥巴马就任美国总统之后,有迹象表明他的政府在气候变化方面的政策正在发生变化。奥巴马决策层中的一些中国问题专家正在努力推动把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合作当作未来中美之间建立新的战略合作关系的基础。今年2月21日,美国国务卿希拉里访问中国的议题中除了迫在眉睫的金融危机外,还包括了应对气候变化、清洁能源等诸多方面,把布什政府一度忽视的环境保护问题提到了一个重要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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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J3 q5 N: k) b5 b4 f+ N不难看出,《京都议定书》等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已经给中国造成了极大的国际压力。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情况下,限制碳排放正成为发达国家新的“绿色壁垒”,成为“中国威胁论”的新内容。目前,中国将成为碳排放的第一大国,如果国内继续执行不加约束的高碳经济政策,就会加速国际矛盾的发展,导致国际遏制的提前到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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