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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税国际经验之荷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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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15: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荷兰从1988年开始征收环境税,取代了原有的一系列专项收费。燃料被纳入税收范围是因为人们认为,燃料消费与大范围污染问题直接相关,燃料的使用能大体反映产出污染水平。税收收入专门用于与环境有关的公共支出。

        1990年碳税成为环境税的一个税目。由于税收收入指定用途受到各种批评,所以1992年7月该类税收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也是1992年,碳税变为能源/碳税,比例各为50%。二氧化碳税纳税范围覆盖所有能源,电力通过对燃料的征税而间接纳税。一些能源密集型部门(大型天然气消费者)可以享受能源税豁免,因此对于天然气使用超过1000万立方米的生产厂家,其环境税(能源/碳税)的税率要低40%左右。碳税没有任何豁免。矿物燃料的二氧化碳税由商品税的交纳者支付,天然气和煤的二氧化碳税由燃料的挖掘、生产者、和进口者交纳。1995年荷兰的二氧化碳税税率为5.16荷兰盾/吨二氧化碳(相当于25美元/吨二氧化碳),能源消耗二氧化碳的税收收入达1.4亿荷兰盾,占税收总收入的1.3%。

       1996年荷兰开征能源管理税(REB)。税收目的是通过增加能源使用成本来减少能源使用对环境的影响。征税范围包括:燃油、柴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电力。主要纳税对象是家庭和小型能源消费者,适用累进税率。大型能源消费者交纳的能源管理税很少,因为他们主要通过自愿减排协议计划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税收征缴通过能源税单征收,资金从能源公司转到政府帐户。社会组织、教育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可以得到最高为应纳税金50%的税收返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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