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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碳排放核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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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6 11:55: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编制目的和意义

2011 年 10 月,广东省被确定为我国首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的省份之一。2012 年 9 月,广东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碳排放 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府函〔2012〕264 号),2014 年 1 月,省政府颁布了《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粤府令第 197 号),明确要求广东省建立企业碳排放信 息报告和核查制度。根据省政府和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要求,省 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广东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实施 细则(试行)》及《广东省企业碳排放核查规范(试行)》(以下 简称《核查规范》)。《核查规范》是核查机构对企业的碳排放信 息报告进行核查的依据。

二、编制过程

2012 年 7 月起,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研究机构、高校等力量 成立了省碳排放报告核查研究小组,开展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 体系的研究,研究小组组成单位包括中山大学低碳科技与经济研 究中心、省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华南理工 大学、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广州 分中心等。其中,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广州分中心、广州赛宝认证 中心服务有限公司牵头编制《核查规范》。相关单位借鉴了国内 外碳排放核查规范及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经过实地调研征求意

见,并在省历史碳排放信息盘查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广东

省企业碳排放核查规范》初稿。2014 年 2 月,省发展改革委组 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原则通过《核查规范》,建议可指导本省企 业碳排放核查工作。

三、主要内容

《核查规范》共
9章,明确了碳排放核查的原则、过程、资 料保存、风险分析与控制、投诉和申诉以及机构和人员的能力要 求等,以及核查报告编制要求与模板。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核查规范》的重大偏差定义,参考了  ISO 14064-3 关于实质性偏差(material discrepancy)的定义,“GHG 声明 中可能影响目标用户决策的一个或若干个累计的实际误差、遗漏 或错误解释”,也参考了欧盟碳交易核查与认可法规中关于实质 性错误陈述(material misstatement)的定义,“排放报告的遗 漏、错误代表或错误,在核查机构的意见中,认为单个或多个超 过了实质性水平或可能影响主管部门处理碳排放报告。”这两个 文件中都有实质性偏差的概念,本文件为了便于理解,不再单独 解释实质性或实质性水平,因此定义为重大偏差。

(二)《核查规范》的核查结论术语采用了 GB/T19011 关于 审核结论(audit conclusion)的定义,“审核组考虑了审核目 的和所有审核发现后得出的审核结果”。结合欧盟碳交易核查中 核查意见的类型给出核查结论的两种类型:肯定结论和否定结论。在欧盟,核查意见有 3 种,即已核查(运营者的排放报告没

有实质性偏差且达到合理保证水平),已核查但有未解决的意见, 以及无法核查。本规范简化成肯定和否定两种结论,即肯定结论 即碳排放报告没有重大偏差(小于 5%);否定结论即碳排放报告 有重大偏差(大于等于 5%)。

(三)《核查规范》由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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