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金融 的理论基础和传统金融是一致的,只不过低碳 金融更强调金融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加关注金融与环境的关系,更加注重通过金融手段来改善环境。目前,低碳金融的国际发展现状主要表现为建立赤道原则、重视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以及清洁能源机制的蓬勃发展。
一、制定助推低碳经济的国际准则:赤道原则
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简称EPs)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 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准则。赤道原则正式形成于2003年,但它的起源应该回溯至2002年10月,由荷兰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在伦敦主持召开的一个金融会议。会议决定在国际金融公司的保全政策的基础之上创建一套项目融资中有关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指南,这个指南就是赤道原则。2003年2月,发起银行公布赤道原则并征询意见,又根据这些意见做了修改。2003年6月,花旗银行、巴克莱银行、荷兰银行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等10家国际领先银行宣布实行赤道原则;随后,汇丰银行、JP摩根、渣打银行和美洲银行等世界知名金融机构也纷纷接受这些原则。
赤道原则的确立是针对国际项目融资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最低行业标准,其适用的项目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涉及制造业、化工 、能源、基础设施等62个行业,内容不仅涵盖环境保护,还包括健康、安全和文化保护等方面的标准,而其蓝本取材于国际金融公司(IFC)的《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政策和绩效标准》及《行业特定环境、健康和安全导则》。根据IFC的政策,金融机构保证在其项目融资业务中充分考虑社会和环境问题 ,将项目按照高、中、低级环境和社会风险分类,只有在项目发起人能够证明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对环境问题负责时,方可对项目提供资助。
与传统金融相比,赤道原则完全革新银行项目融资方面的信贷理念,并涉及相关制度体系与信贷流程的再梳理。截至2009年3月,全球五大洲一共有67家世界大型金融机构接受了赤道原则。其中,IFC扮演的角色就是筹集专项资金无偿用于促进世界各国的节能和环保 。赤道原则金融机构遍布全球,占全球项目融资市场的90%以上。“绿色保险”“、绿色资本市场”领域的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和绿色金融业务近年来在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发展势头十分迅速。赤道原则的信贷理念与低碳金融的实质不谋而合。
二、建立促进国际减排的碳交易 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和碳交易市场
1、国际“碳交易”市场的诞生直接源于《京都议定书》的国际履约
世界上以法律约束力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条约《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过,2005年2月正式生效,成为引发低碳经济理念形成和国际“碳交易”市场诞生的动因。《京都议定书》成功之处在于以下几点:一是规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即综合历史和发展水平等因素,发达国家应首先承担二氧化碳减排 的责任,而发展中国家暂时不承担减排责任;二是明确全球温室气体的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在2008—2012年(第一个承诺期),在1990年的基准上至少减少5.2%;三是架构了二氧化碳减排的国际合作机制,即温室气体减排“三机制”: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ed,JI)、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和“碳减排”贸易(Emission Trade,ET)。三种域外减排和减排额交易,使发达国家可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取得“碳减排”的抵销额,以低成本获得“碳减排”配额,缓解发达国家的减排压力,以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义务。碳减排的国际履约协议直接推动了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的转变。
随着《京都议定书》生效,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扩张,逐渐成为全球贸易中的最新亮点。从2005年至2006年仅仅一年间,市场规模就从近100亿美元迅速攀升至220亿美元,而2007年的交易量比2006年又有成倍的增长。具体数值参见表l。而随着全世界都意识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意义后,全球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大。
2、基于碳金融产品的金融创新活动加速碳交易市场的形成
目前,国际金融机构提供的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以下几种:一是碳交易,欧洲一些活跃的银行建立碳交易柜台,提供买卖经纪、风险管理和代理交易操作等服务;二是基于碳排放 额度的金融衍生产品,金融机构开发碳排放额度的远期、互换、期权、额度抵押贷款等产品,为客户提供避险工具及融资服务;三是碳排放额度保管服务,一些银行为客户提供碳排放额度保管、账户登记和交易清算服务;四是碳基金,碳基金专门为碳减排项目提供融资,包括从现有减排项目中购买排放额度或直接投资 于新项目,这类基金包括国际多边援助机构受各国或地区委托所设立的碳基金。金融机构设立的盈利性投资碳基金政府双边合作碳基金及一些自愿进行减排的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