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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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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6 14:44: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市政府印发《天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3〕112号)及《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3〕12号)等相关规定,为合理核定纳入企业碳排放配额,有序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工作,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制定本市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一、分配对象
2013年,分配对象为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覆盖范围的钢铁化工电力热力、石化、油气开采等行业的重点排放企业及自愿申请加入的企业(以下统称纳入企业)。2014年、2015年,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情况,对纳入企业范围进行调整。
二、配额总量
根据本市“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目标、国家产业政策、本市行业发展规划,结合覆盖范围行业和纳入企业历史排放等情况,确定本市碳排放交易2013至2015年度配额总量,指导纳入企业年度配额分配工作。
三、配额核定
纳入企业配额包括基本配额、调整配额和新增设施配额。依据企业既有排放源活动水平,向纳入企业分配基本配额和调整配额,基本配额和调整配额合称既有产能配额。因启用新的生产设施造成排放重大变化时,向纳入企业分配新增设施配额。
(一)电力热力行业既有产能配额核定方法
对电力、热力、热电联产行业的纳入企业依据基准法分配配额。2013年,基准水平依据纳入企业2009-2012年正常工况下单位产出二氧化碳排放的平均值确定。2014年、2015年基准水平按照上一年度基准值下降0.2%确定。
根据当年基准水平,按照2009-2012年正常工况下年平均发电/供热量的90%,向纳入企业分配基本配额。次年履约期间,依据纳入企业实际发电量/供热量,核发调整配额。
1.电力及热力企业
既有产能配额:
基本配额:
调整配额:
其中:
B:纳入企业发电/供热基准,发电基准单位为吨二氧化碳每兆瓦时(t-CO2/MWh),供热基准单位为吨二氧化碳每吉焦(t-CO2/GJ);
P:纳入企业2009-2012年正常工况下年平均发电/供热量,发电量单位为兆瓦时(MWh),供热量单位为吉焦(GJ);
P实际产量: 纳入企业当年实际发电/供热量,发电量单位为兆瓦时(MWh),供热量单位为吉焦(GJ)。
2.热电联产企业
既有产能配额:
基本配额:
调整配额:
其中:
B电:热电联产企业发电基准,基准,单位为吨二氧化碳每兆瓦时(t-CO2/MWh);
P历史平均发电量:纳入企业发电部分2009-2012年正常工况下年平均发电量,发电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B热:热电联产企业供热基准,单位为吨二氧化碳每吉焦(t-CO2/GJ);
P历史平均供热量:纳入企业供热部分2009-2012年正常工况下年平均供热量,供热量单位为吉焦(GJ);
P实际发电量:纳入企业发电部分当年实际发电量,发电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P实际供热量:纳入企业供热部分当年实际供热量,供热量单位为吉焦(GJ)。
(二)其他行业既有产能配额核定方法
对钢铁、化工、石化、油气开采等行业的纳入企业采用历史法分配配额。以历史排放为依据,综合考虑先期减碳行动、技术先进水平及行业发展规划等,向纳入企业分配基本配额。
基本配额:
其中:
H:排放基数,为纳入企业2009-2012年正常工况下二氧化碳排放量年平均值;
B:绩效系数,综合考虑纳入企业先期减碳成效及企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技术水平确定;
C:行业控排系数,根据本市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整体碳排放水平、行业承担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责任、配额总量与纳入企业排放基数总和之间的差异等确定,2013年取值为1,2014-2015年取值当年公布。
纳入企业可在履约期间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配额调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市发展改革委核实后,向纳入企业补充发放调整配额,相关规定另行公布。
(三)新增设施配额核定方法
因启用新增设施所产生的排放,纳入企业可在履约期间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新增设施配额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按照纳入企业所属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发放配额。
四、配额发放
2013年12月,市发展改革委通过登记注册系统向纳入企业发放2013年度基本配额。次年履约期间,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纳入企业申请及相关规定,补充发放调整配额和新增设施配额。2014年和2015年完成上年度履约后,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碳市场运行及配额结转等情况,确定当年配额总量、行业控排系数,核定纳入企业当年基本配额,并通过登记注册系统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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