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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碳排放强度”纳入地方政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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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0 14:37: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8月6日印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要求对各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各项目标责任落实等进行考核与评估。这是中国首次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纳入其地区(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该通知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9月15日前向发改委上报自评估报告和数据核查表。发改委称,建立健全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并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指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是强化政府责任、确保“十二五”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实现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

根据评估办法,考核评估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考核内容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评估内容为任务与措施落实情况、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落实情况等。考核评估工作周期与国家规划相对应,五年为一个考核评估期,采用年度考核评估和期末考核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评估期的每年下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评估期结束后的第二年下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考核评估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满分100分。考核评估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评估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合格”的前提条件是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目标和累计进度目标均如期完成。未完成以上两项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论总分是否超出60分,考核评估结果均为不合格。

考核评估结果每年10月底前将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考核评估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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