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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优于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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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4 10:36: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控制碳排放,下一步是采取强制行政命令手段还是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

目前控制碳排放的手段基本是命令控制型的,效率并不高。作为经济手段,减碳主要有碳税碳交易两种方式,二者各有优势和适用范围。

以碳税来说,只有自由的生产才需要征税,其目的在于限制产量。此外,征收碳税依据的社会平均成本也难以确定。征收碳税对电力行业的影响很大,它将增加成本,对电价形成和电力的产业生产结构、人员结构、技术形态、战略转型等方面都将产生影响。碳税的目的在于提高碳排放的成本,抑制消费和生产,但是目前我国在节能减排方面已实行强制性措施,对企业再收取碳税也只能是“为收而收”,起不到促进企业调整结构的效果,我国目前缺乏碳减排管理体系和一系列技术标准的支持。在目前经济下行的背景下,变量太多,也难以达到征收碳税的效果。

碳交易是指在一定管辖区域内,允许碳排放主体或者其他合法主体,拥有在一定时限内排放一定碳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通过行政配额得到,也可以通过市场购买获得,且允许这种权利在确保碳实际排放不超过限定排放总量的情况下,像商品一样在交易市场的参与者之间进行交易,以达到碳交易成本最优的市场机制。

相较而言,碳交易优于碳税,原因在于碳交易更能发挥市场机制和企业主观能动性,但在理论设计上要尽量减少市场交易的成本,包括分配管理交易额等行政手段增加的成本。

目前碳交易试点中的交易配额分配制需要改革。对于电力行业而言,虽然体量大,但可以挖掘的空间却很小。比如一个燃煤电厂每年排放2000多万吨的二氧化碳,是碳排放大户,但其污染物控制的技术水平已经很高,提升空间有限,这就需要燃煤电厂和电力之外的行业进行碳交易,扩大交易范围。此外,目前试点开展的碳交易多为政府下指令,企业虽能完成交易配额,但非企业自主行为。

我国目前碳排放交易的法律基础仍然不够坚实。最近国家发改委出台的《碳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应尽快上升到国务院条例层面,逐步在法律层面加以规定,这是做好碳交易工作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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