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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收体系--纳税人和课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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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4:39: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按照国际上通用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环境税应对污染环境者课征。但是在税收实践中,为了易于控制税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对环境税的纳税人可做出不同的选择,通过税负的转嫁,借助于价格机制,达到课征目的。我国环境税的纳税人应暂定为从事应税排污行为和生产消费应税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国际上,环境税的课征对象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从税收的公平性考虑,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即凡属此类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但我国现有情况,课税范围还做不到国际征税的标准,应本着循序渐进的方针,不断的扩大课税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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