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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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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 13:06: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林业碳汇自愿交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个人均可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林业碳汇自愿交易采取备案管理,申请备案的项目应在2005年2月16日后开工建设。鼓励各地组织开发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方法学的开发主体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前,应先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林业碳汇自愿交易项目产生的碳汇量,须采用经备案的方法学进行测算。项目有关审定与核证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开展。项目产生的碳汇量经备案后,在国家登记簿中登记,并在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交易机构交易,已用于抵消碳排放的碳汇量,在国家登记簿中注销。

       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交易,原则上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探索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确定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七省市为国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七省市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参与本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设计及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等研究制定。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交易模式。要积极研究林业碳汇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关系,一方面支持和鼓励林业碳汇自愿交易项目作为抵消项目,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另一方面加强森林管理,控制森林温室气体排放,对此研究探索推进排放配额管理,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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