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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2017〕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6〕61号),全力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确保完成“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目标任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把低碳发展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重要途径,采取积极措施,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坚持深化改革,加快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碳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坚持低碳引领,推动能源革命和产业革命,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消费端转型,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作出新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以下简称碳排放强度)比2015年下降19.5%,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氢氟碳化物、甲烷、氧化亚氮、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控排力度进一步加大。碳汇能力显著增强。支持优化开发区域碳排放率先达到峰值。覆盖全行业、具有福建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碳市场)建成运行,并与全国碳市场有效对接。应对气候变化的统计核算、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得到健全,低碳城市、低碳城镇、低碳园区和低碳社区等试点示范不断深化,范围不断扩大,减污减碳协同作用进一步加强,公众低碳意识明显提升。
二、强化指标约束
(一)强化碳排放强度指标约束。综合考虑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阶段、资源禀赋、战略定位、生态环保等因素,分类确定设区市级碳排放控制目标。“十三五”期间,全省总体碳排放强度下降19.5%,其中: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20.5%,福州市、莆田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分别下降19.5%,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分别下降19%。开展全省碳排放峰值研究,支持福州、厦门、泉州中心城区等优化开发区域加大减排力度,完善政策措施,率先实现碳排放峰值目标,鼓励南平、莆田等其他区域提出峰值目标,明确达峰路线图。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
(二)强化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约束。到2020年一次能源消费量控制在1.45亿吨标煤,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41.2%,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1.6%,清洁能源比重提高到28.3%。大型发电企业单位供电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在550克二氧化碳/千瓦时以内。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基本形成以低碳能源满足新增能源需求的能源发展格局。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
三、发展低碳产业
(一)全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将低碳发展作为新常态下经济提质增效的重要动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促进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的利益导向机制,打造福建产业升级版。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力争达到5850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约15%。依法依规有序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优化出口结构,严控“两高一资”产品出口。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厅、环保厅、商务厅
2.推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支持加大钢铁、建材、石化、有色、煤炭等传统产业的低碳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投入力度。推动石化、纺织服装、食品加工等传统优势产业提升低碳竞争力。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厅
3.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着力把现代物流、金融、旅游、文化产业培育成为新的主导和支柱性产业,协调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发展。促进传统服务业转型升级,推进武夷山低碳旅游建设。大力培育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到202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42%以上,力争达到45%。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金融办、旅游局、文化厅
(二)控制工业领域排放
1.有效控制工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2020年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控制在国家下达指标内,电力、钢铁、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碳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积极推广低碳新工艺、新技术,加强企业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以能源资源消耗高、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为重点,推动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电能替代。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厅、统计局
2.实施低碳标杆引领计划。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碳排放对标活动和企业绿色制造专项行动计划。控制工业过程温室气体排放,制定实施控制氢氟碳化物排放行动方案,有效控制三氟甲烷排放。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
(三)大力发展低碳农业
1.降低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坚持减缓与适应协同,构建有利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产业体系、技术体系和政策体系,切实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发展低碳型农业。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2.实施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高效缓(控)释肥等新技术。控制农田甲烷排放,选育高产低排放良种,改善水分和肥料管理。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实现化肥使用量零增长。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3.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实施“地力提升1112工程”,鼓励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广农业循环经济模式。到2020年,全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当季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4.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设一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示范点,到2020年,全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覆盖所有品种,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四)增加生态系统碳汇
1.增加林业碳汇。加快造林绿化步伐,进一步优化林分结构,提高阔叶林比重,持续推进天然林保护工程、造林绿化和森林经营工程、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工程。加强森林培育、资源利用和灾害防控管理,减少森林碳排放。创新造林绿化投融资体制,持续推进林业碳汇项目。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66%,森林蓄积量达6.53亿立方米。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财政厅
2.加强湿地、海洋固碳能力。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稳定并增强湿地固碳能力。选择2个地点探索利用湿地、红树林、藻类等开展生态系统碳汇试点。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海洋渔业厅
四、打造低碳能源
(一)提高清洁能源比重。立足低碳、清洁、高效,安全稳妥发展核电,有序发展风电,规范水能资源开发,科学开发生物质能,稳步发展太阳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到2020年,全省电力装机达6500万~7000万千瓦,其中:水电1180万千瓦;核电871万千瓦,其中新增326万千瓦;抽水蓄能155万千瓦,其中新增35万千瓦;风电500万千瓦,其中新增324万千瓦;光伏90万千瓦,其中新增75万千瓦;生物质50万千瓦,其中新增20万千瓦。清洁能源装机比重占46.2%。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海洋渔业厅,省电力公司
(二)大力推进能源节约。把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推动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降耗,推进节能改造、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合同能源管理等重点工程。实施能效领跑者行动,树立标杆,加强激励,提高标准,推动终端用能产品、高耗能行业、公共机构能效水平不断提升。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机关管理局
(三)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进煤炭分级分质梯级利用,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冷热电联供,显著提升煤炭集约高效转化水平,大幅减少煤炭分散直接燃烧,终端煤炭消费中发电用煤比重提高至60%以上。在煤基行业开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规模化产业示范,控制煤化工等行业碳排放。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
(四)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建设,力争到2020年全省长输管线达2400公里,实现天然气“县县通”并提高乡镇覆盖率。拓展非发电用燃气市场,进一步延伸LNG产业链,促进民用、工业领域的天然气消费比重显著提高,到2020年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6.7%左右。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厅
(五)推进能源科技创新。积极发展交通燃油替代,跟踪、发展工业海洋微生物产品等先进生物质能技术的开发利用,开展微藻制备生物柴油等技术研发和示范。加强智慧能源体系建设,在漳州古雷、泉州泉惠和莆田石门澳等工业园区,以及具备条件的规划城镇新区、商贸园区,统筹规划电力、燃气、热力、供冷等基础设施,推进供能设施一体化建设。全面建成电网一体化智能调度体系。实现电网对新能源的全消纳。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经信委、发改委,省电力公司
五、健全市场机制
(一)建立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到2017年,与全国碳市场实现有效对接,并适时扩大参与碳排放权交易行业范围,完善报送、登记、交易等基础支撑平台,进一步健全具有福建特色的碳市场制度体系。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行业、具有福建特色的碳市场。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济信息中心、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二)加大绿色金融创新支持。推动金融机构落实绿色信贷政策。积极拓展碳金融业务,开展碳排放权配额、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质押贷款业务,探索碳基金、碳远期、碳期权等碳金融产品及衍生工具。发挥我省生态优势,探索林业碳汇交易模式。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省发改委、金融办、林业厅
(三)培育发展低碳市场主体。发展林业碳汇项目,鼓励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碳汇项目。大力发展先进低碳技术、资源循环利用和节能环保综合服务业,提升节能低碳环保产业综合实力。创新农村节能减碳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鼓励规模化经营,整县推进镇、村级垃圾处理项目和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环保厅、经信委、发改委、住建厅、农业厅
六、抓好试点示范
(一)推进低碳试点示范建设。推进厦门、南平、三明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和三明生态新城国家低碳城(镇)试点建设,支持其他地方推进国家低碳城市试点。深化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推进长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全国低碳工业园区并创建国家级示范园区。选择条件成熟的区域开展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组织开展低碳社区、低碳旅游、低碳企业、低碳商业试点和示范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厅
(二)加强城乡低碳化建设和管理。在城乡规划中落实低碳理念和要求,推广绿色施工和住宅产业化建设模式,在财政投资的公共建筑和主城区房地产项目推广装配式建筑。福州、厦门、泉州等市财政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50%。积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和零碳排放建筑试点示范。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三)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积极开展低碳港口试点,继续推动福州港绿色港口主题性试点项目建设,推进港口装卸设备油改电改造,推广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技术。推广低碳交通,在公共服务机构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铁路、水运等低碳交通运输方式。加快完善充电桩、城市充换电站、城际快充站、加气站等设施建设,加大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建设和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助力度。鼓励建设公共自行车系统和慢行系统。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住建厅、经信委,省电力公司
(四)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置。推进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建设。加快建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废弃物以及固体危险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发展垃圾焚烧发电等多种处理利用方式,有效减少全社会的物耗和碳排放。到202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商务厅、经信委、环保厅
(五)开展低碳扶贫示范。建立扶贫与低碳发展联动工作机制,将低碳发展纳入扶贫开发目标任务体系和产业发展规划。推动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开展低碳产业和技术协作,推进造福工程搬迁脱贫与城镇低碳化建设相结合。在农村地区推动建筑节能,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引导生活用能方式向清洁低碳转变,建设绿色低碳村镇,推动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开展低碳产业和技术合作。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住建厅、经信委、农业厅
七、加强基础支撑
(一)完善应对气候政策标准体系。健全完善低碳发展政策体系,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开展部分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的研究。鼓励我省企业开展低碳产品认证。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法制办、统计局、质监局
(二)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建立健全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定期编制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推动落实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办法,加快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监测制度。建立完善省市两级行政区域能源碳排放年度核算方法和报告制度,探索建立县区年度碳排放核算办法和数据统计口径,提高数据质量。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统计局、经信委、住建厅、农业厅、林业厅,省经济信息中心
(三)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按照国家部署,公布我省低碳发展目标实现及政策行动进展情况。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碳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体系,鼓励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纳入碳市场的企业主动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国资委,福建证监局,省经济信息中心
(四)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引进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高素质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加快应对气候变化的智库和专家咨询队伍建设。支持省内高校开设应对气候变化相关专业和课程。支持我省高校和科研机构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科研合作与对话交流。加强对党政干部、企业管理者、媒体从业人员的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培训。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省经济信息中心
八、推进社会共治
(一)加大低碳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加快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林业、海洋等领域经济适用的低碳技术,发挥科技进步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先导性和基础性作用,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引进,大力发展低碳技术、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及各种适应性技术,增强科技支撑能力。借助互联网技术,建设低碳技术研发基地,依托“6?18”等平台,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低碳技术创新联盟,加速科研成果产业化步伐,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低碳技术创新体系。增强大学科技园、企业孵化器、产业化基地、高新区对低碳技术产业化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经信委、发改委、质监局、教育厅
(二)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低碳发展。结合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鼓励在清洁能源、防灾减灾、生态保护、气候适应型农业等领域开展低碳项目合作。加强闽台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新兴产业的对接,鼓励和支持台商扩大绿色经济投资。倡导企业与贫困村结对开展低碳扶贫活动,鼓励开发贫困地区碳减排项目。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外办、发改委、经信委、农业厅,省委台办
(三)倡导公众参与。倡导绿色低碳的消费观和勤俭节约的价值观,开展“绿色新生活”行动,积极建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社会行动体系,增加公众参与低碳建设的获得感,培育绿色低碳、简约适度、文明健康的社会风尚。实施全民节能行动计划,引导居民科学合理用能。鼓励引导省内“万家企业”等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低碳行动,积极推广低碳新工艺、新技术,强化节能目标管理。鼓励使用节能低碳节水产品,鼓励购买小排量汽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积极践行低碳理念,反对过度包装。提倡低碳餐饮,推行“光盘行动”,支持发展中央厨房,遏制食品浪费。倡导“135”低碳出行方式(1公里以内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左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经信委、工商局、住建厅、财政厅
九、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好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职能。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将大幅度降低碳排放强度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逐步健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协调推动、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
(二)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加强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考核,加强跟踪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完成情况的跟踪评估机制。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三)完善政策体系。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体现低碳导向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低碳发展的扶持力度。积极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创业基金等,支持低碳产业发展。鼓励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工作。争取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等基金支持我省低碳发展相关项目。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金融办、发改委
(四)做好宣传引导。利用好“全国低碳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等时间节点,依托学校和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两微一端’(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等媒体,开展“低碳进课堂”“低碳消费倡议”“地球停电1小时”等活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宣传和科普教育。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公共政策的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发改委、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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