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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总体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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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4 00:20: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构作为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非一朝一夕就能建成。在保证法律的稳定性上,应该“投石问路”,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确立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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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最重要的问题是先建立专门的温室气体排放管理机构来负责排放权的分配、监督管理等工作。目前,我国清洁发展机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由发改委进行监督管理,考虑到未来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宜设立一个独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确定环境容量以及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碳排放权申报登记以及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统一监管等工作。而且还要在各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相关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及主管部门的授权,对辖区内的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监管。另外,考虑到中国地域经济的不平衡性以及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所涉及的利益主体的广泛性,为了有效实施该项制度,可以考虑首先在不同地区或者不同行业间开展试点工作。交易的主体暂圈定为一定规模之上负有温室气体排放任务的企业,比如发电、石化等能源企业为代表的碳排放主体。待到机制完善后,再逐步推向所有负有减排任务的企业。配额的初始分配应当采取公平公正原则下的无偿分配为主,拍卖和固定价格获得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分配模式。除此之外,还应加大初始分配的监管力度,努力防止出现无偿分配所带来的零成本套利现象以及企业为获得较高的配额对政府部门进行公关的寻租行为所导致的初始分配不公正等弊病。企业完成减排任务可以在设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买卖或者通过CDM 机制来完成。对于企业自身独立完成减排任务的,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补贴。然后政府可以统一将这些经过核证的减排量拿到国际市场上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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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交易管理机制建立起来后还应有专门的法律予以保障。当前,我国涉及碳交易的立法相对缺失。尽管2005年国家出台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但这仅仅是部门的行政规章,其法律地位较低。而且《,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对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双方的权利、法律责任和义务以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优先领域、技术转让、防止CERs 交易价格恶性竞争、CDM 项目操作风险控制等方面都没有规定 。由于我国碳交易市场刚处于起步阶段,碳交易法律的规制亦应根据市场发展趋势循序渐进地进行完善。在现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待碳交易运行机制逐步成熟以后,再制定专门《碳排放权交易法》对温室气体的排放许可、分配、交易、管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详加规定。9 d( H9 u5 y  y% S: o1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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