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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种基于市场机制、旨在成功有效地实现减排目标的国际合作减排机制,即:国际排放贸易(IET,InternationalEmissionTrade)、联合履行机制(JI,JointlyImplemented)、清洁发展机制(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这三种灵活机制都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碳排放权交易,它们是实现减缓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重要机制,它可以给予各国在投资费用上的灵活性,从而实现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费用的有效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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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于2005年推出了全球第一个买卖CO2排放权的排放交易体系(TheEUEmissionsTradingScheme,EUETS)。这一体系是欧盟为应对气候变化实现《京都议定书》目标而采取的关键措施,而且被认为是比税收更为友好的促使企业减少排放温室气体的办法。此后,《京都议定书》的一些缔约国纷纷效尤。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没有加入《京都议定书》的美国,也在本国建立了相关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以自愿的方式进行碳排放权交易。2 U, B5 r! ]3 y: A;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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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京都议定书》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前不承担碳减排的义务,但由于美国一直拒绝《京都议定书》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以及由于目前全球金融危机等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后《京都议定书》的谈判举步维艰。2013年后温室气体减排的走势也因此变得朴朔迷离,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CDM机制极有可能被全球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所替代。届时,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也应开始履行碳减排义务。为了避免中国国家利益在机制交替的过程中受到损害,中国除了在国际谈判中要争取主动之外,还应从法律和政策方面积极应对,快速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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