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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核查工作 [打印本页]

作者: tanjiaoyicom    时间: 2016-1-22 13:56
标题: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核查工作
2016年1月,国家发改委向各省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并在1月19日与气候司网站公布通知中的5个附件。通过这5个附件,我们可以看出气候司对未来全国碳市场的初步构想。

通知的附件四《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参考条件》给出了第三方机构及人员的准入条件。具体要求包括:

核查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并建立风险基金或保险。符合核查员要求的专职人员至少10名,所申请的每个专业领域至少有2名核查员。

机构应在近3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核查、各省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ISO14064 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等领域项目总计应不少于20个。

而无相关审定或核证经历的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清单编制、碳排放报告核算和核查等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1个国家级或3个省级研究课题;或经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合格。

核查机构与从事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公司不能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等;核查机构没有参与任何与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的活动,如代重点排放单位管理配额交易账户、通过交易机构开展配额和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或提供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咨询服务等。

核查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以上的核查机构,在相关领域有2年(含)以上的咨询或审核经验,并作为组长或技术负责人主持项目累计不少于2个或作为组员参与项目审核或咨询不少于5个等。

附件五《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建议,核查机构需要核查重点排放单位的基本情况、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核算数据、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核查程序需包括签订协议、核查准备、文件评审、现场核查、核查报告编制、内部技术评审、核查报告交付及记录保存等8个步骤。

虽然此次通知的要求仅供地方发改委参考,在历史数据核查时并不强制要求,但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碳排放权交易暂行办法》,未来核查机构将由国家主管部门同意管理,因此各地也应该按照此标准进行遴选,以免核查机构日后因违反国家规定而被取消资格,也锻炼核查机构高标准完成核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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