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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CCER项目用于抵消企业碳排放量须要满足哪些条件? [打印本页]

作者: 碳路者    时间: 2015-1-28 14:09
标题: CCER项目用于抵消企业碳排放量须要满足哪些条件?
北京
抵消比例:在使用CCER抵消排放时,使用比例不能超过当年排放配额的5%,并且在用于抵消的减排量中,北京辖区内开发的自愿减排项目须至少占50%。北京正积极开展碳交易框架下的节能量及林业碳汇交易机制研究,目的是促进北京市非重点排放单位开展节能量和碳汇项目作为碳交易的补充和抵消机制;2014年5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上海
抵消比例:在使用CCER抵消排放时,使用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年度通过分配取得的配额额度的5%;不得用于抵消的CCER类型:上海市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在其排放边界范围内的CCER。
深圳
抵消比例:在使用CCER抵消排放时,使用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年度排放量的10%,不得用于抵消的CCER类型:控排单位在深圳市碳排放量核查边界范围内产生的CCER。
天津
抵消比例:在使用CCER抵消排放时,使用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年度排放量的10%。
重庆
抵消比例:CCER使用数量不得超过审定排放量的8%;来源要求:CCER必须来自重庆本地,同时不接受来自水电项目的CCER;另外,重庆非常重视林业发展,鼓励配额管理单位使用林业碳汇项目等产生的CCER。
广东
抵消比例:CCER使用比例不得高于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碳排放的10%,其中广东境内的CCER不得少于70%。不得用于抵消的CCER类型:在广东省碳排放信息报告边界范围内开发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所获的CCER。
湖北
抵消比例:比例不得超过该企业年度碳排放配额的10%;来源要求:仅限使用湖北省境内的C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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