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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碳税国际经验之丹麦实施现状 [打印本页]

作者: tanjiaoyicom    时间: 2014-11-2 22:56
标题: 碳税国际经验之丹麦实施现状
       丹麦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对能源消费征税。当时征税对象只包括家庭和非增值税纳税企业,不对增值税纳税企业征税主要是考虑这些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就业。1990年丹麦议会提出了一项大胆的目标——在2005年之前二氧化碳的排放水平比1988年减排20%。根据《京都议定书》和欧盟之后的减排义务分配协议,丹麦把减排目标调整为在2008到2012年间排放水平比1990年降低21%,排放标准为5490万吨二氧化碳。为实现这个目标,丹麦采取了很多减排措施,其中的核心是利用能源和二氧化碳税刺激能源节约和能源替代,同时对企业清洁能源技术的投资提供补贴,对签定自愿减排协议的能源密集型行业给予税收折扣。

       1992年丹麦成为第一个对家庭和企业同时征收碳税的国家,其目的是将2000年的排放鼍保持在1990年的排放水平上,刺激能源节约和能源替代。征收范围包括汽油、天然气和生物燃料以外的所有二氧化碳排放。计税基础是燃料燃烧时的二氧化碳量。税率是100丹麦克朗/吨二氧化碳(相当于14.3美元,吨二氧化碳)。税收收入的一部分被用于为工业企业的节能项目提供补贴。企业享受税收返还和减免的优惠,截至1995年,对于交纳增值税的企业给予50%的税收返还(用作机动车燃料的柴油征收的二氧化碳税除外);如果二氧化碳净税负(包括返还)超过企业销售额的l%,税率下调为规定税率的25%;如果净税负在销售额的2%。3%之间,则有效税率降至规定税率的12.5%;对净税负超过销售额3%的企业,税率降至规定税率的5%。因此工业部门的实际税率相当于私人家庭税率的35%左右。而那些能源消耗高的企业又得到了更多优惠,实际上大多数能源消耗高的企业最终都没有交纳碳税。因此后来要求企业交纳更高碳税的呼声高涨,经折衷后税率增加了,但同时规定参加自愿减排协议的企业可以享受税率减免。

       按照《1995年绿色税收框架》,1996年丹麦引入了一个新税,该税由三个税种组成,分别是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和能源税,增加了企业的能源和碳税的总体负担。二氧化碳税的税率不变,但税基扩大到供暖用能源。二氧化碳税的退税方案被更新并更为严格,还执行了新的能源效率自愿协议。签定自愿减排协议的高能耗企业按优惠税率纳税。企业按用途将耗费的能源分成3类,供暖用、生产用和照明用能源。

       二氧化碳税对供暖用能源按100%征税。对照明用能源按90%征税,对生产用能源按25%征税。丹麦在其制订的最新能源计划中,明确提出N2030年能源构成将是风能占50%,太阳能占15%,生物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占35%,其中风能在2025年还将占到电力供应总量的75%。1999年控制经济过热,丹麦政府出台了一揽子经济政策措施,其中一项就是将能源税提高了15%一20%。企业供暖用能源的二氧化碳税的有效税率调高到100欧元,吨二氧化碳,企业适用的能源和二氧化碳税税收体系也进行了结构性调整,为简化税收体系基准的二氧化碳税税率下调到12.1欧元,吨二氧化碳,同时基准的能源税税率相应上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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