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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正式启动,如何确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立法路径是我国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需要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通过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可以发现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立法路径:$ U6 v1 d E' N1 t% m" [, X b4 w' |
" ~& b8 F7 E5 N4 h) f 一是国家层面统一性的立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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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区域性的立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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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典型代表分别为欧盟和美国。然而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路径和法律制度的确定,都离不开其国家政治体制、立法体系、经济发展及社会文化水平等综合因素的考量,欧盟和美国针对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之所以采取了两种不同的立法路径,也与上述因素不可分割。对国外相关法律的比较和探讨是为了更好地解决本国遇到的相似问题,从而选取本国的解决途径。通过和欧盟、美国在政治制度、立法体系、国内现实因素以及国际诉求等方面的比较,很容易得出我国自身制度的特殊性和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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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基于我国国内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程度、政府行政能力水平、市场主体对碳交易的认识以及国际利益的权衡,我们认为我国在施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时,应当构建一个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同时允许和鼓励地方自主制定减排政策,允许地方法规作出具体补充,并辅以特殊的制度安排。2 P" c& `* A9 k, p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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