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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管制对象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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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2 16:30: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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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9-12 16:31:56 | 只看该作者
        一)年碳排放总量超过5000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企业;
       

        (二)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物;
       

        (三)其他自愿加入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或建筑物。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控排单位的排放量变动等情况,调整控排单位的范围,尽量将更多的企业纳入到碳交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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