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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国内碳交易试点灵活多样的碳配额抵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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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4 16:38: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中国碳交易网了解到,目前,在几个试点公开的相关规则中,都包括了抵消机制的内容。较早公布方案的上海、广东将其称为“补充机制”,强调其作为配额交易补充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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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于2012年7月发布《上海市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在“主要任务”中写明包括“适度引入补充机制、退出机制等手段,促进减排成本合理下降,引导碳排放交易市场良性发展,促进相关金融、服务产业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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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 Y+ Y, Z  @+ N- }  W, D       2012年9月,广东省公布《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设立了“补充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要会省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参照国家有关要求,对林业碳汇等项目类型制定“广东省核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备案规则和操作办法。省内项目经国家备案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或我省备案的“广东省核证自愿减排量”可按规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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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9 c7 J8 I! V9 \       随后公布方案的深圳则直接称为“抵消制度”,强调对于排放量的抵消作用。7 H( P; g. w4 V; p! u. c) ^8 F

7 w! h: ]4 I6 X  A+ K' N       在2012年10月底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里,提到要“建立碳排放抵消制度。碳排放管控单位可以利用经市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核查认可的碳减排量(以下统称核证减排量)抵消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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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2月陆续发布方案的天津、湖北则将其归入遵约、履约的范畴,作为企业完成强制减排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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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有“建立遵约制度”一项:纳入企业每年通过上缴二氧化碳排放配额的方式遵约,上缴数量应不少于经核查的年度排放量。允许纳入企业通过购买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扣其部分碳排放量,比例不得超过年度排放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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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T7 B# r# |8 U: u        湖北省也在同一月份印发《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包括了“设计灵活的履约抵消机制”:鼓励试点企业投资开发产生核证减排量的项目(包含森林碳汇),其核证减排量可用于抵消企业减排任务。同时,允许试点企业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包括自愿减排量在内的核证减排量,核证减排量的抵消不得超过初始分配配额的一定比例。(完)3 ~4 e% G2 _! L' j,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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