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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国碳汇交易制度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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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0 12:58: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目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碳汇交易的运作已相对成熟,主要的碳汇市场有:欧盟碳市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碳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英国碳市场等。同时,碳汇交易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

       首先,碳汇交易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企业囤积碳信用,导致碳信用的流通不畅。造成这一现象可能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一些企业认为碳信用仍有升值的空间,于是视其为投资的工具。企业有这样的期待并非无根据,例如“二氧化碳价格在2008年中曾飙升到峰值,接近30万欧元” ,在中国的排污权交易中也出现了类似情况,2002年200元每吨的排污权三年后竟升至600元左右[8].第二,由于碳信用实行初始分配制度,大型的资历较深的企业往往获得的配额较多,因此他们很可能利用囤积碳信用造成垄断局面,阻碍市场竞争。第三,由于担心之后对环境总量的控制越来越严格,获得碳信用越来越困难,一些企业考虑到自身未来的发展,可能放弃出售多余的碳信用进行盈利而选择储存碳信用。

        第二,初始碳信用应如何分配。1990年美国颁布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其中提出了三种分配方案:公开拍卖、固定价格和免费分配,最后美国采取了免费分配的方式。欧盟也同样采取了同样的方式。但免费分配方式似乎对于排放量本来就少的企业或新设立的企业并不公平,因为排放量大的企业凭借其“高污染”反而获得了较多的配额。免费分配也使得企业的一部分排放是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取得的,仍是将这部分的生产成本外化,仍未达到权力与义务的统一。不仅如此,分配的权利使得相关政府官员又增加了一个设租寻租的途径。当然,固定价格和公开拍卖也存在各自的缺陷,例如会增加企业的交易成本、容易造成信息的不对称等。因此,初始的份额如何分配才能既公平又具有效率仍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三,碳信用可能提高了相关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今后企业是否具有一定的碳信用可能成为其能否进入该行业的一个指标。新企业无法得到初始分配,若其在交易市场上又无法购得法定指标,那么该企业很可能无法进入该行业。长远地看,这将不利于相应市场竞争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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