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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单位的新增设施配额该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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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2 17:20: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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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9-12 17:20:24 | 只看该作者
        2013年1月1日后有投入运行的新增设施(包括2012年底前建成,但在2013年才正式投入运行的设施),且新增设施的年度排放总量超过5000吨或超过2012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20%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提出新增设施配额申请。经专家评审后,符合实际情况的重点排放单位,在当年新增设施排放总量扣减5000吨或2012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的20%后,按照剩余相应排放量的活动水平×该行业的先进值的核定方法,得到新增设施配额。
       

        符合上述条件,有新增设施配额需求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配额核发申请,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1.新增设施配额核发申请。包括企业新增设施(建筑)设施(建筑)名称、地理位置、使用途径、对原有设施的替代情况、设施计量措施、设施归属权;新增设施(建筑)排放量、对应的活动水平等。
        2.新增设施(建筑)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
        3.新增设施(建筑)相关能源消耗数据、碳排放数据及证明材料;
        4.新增设施(建筑)的活动水平数据证明材料(如新增建筑面积证明文件,新增设施的产值证明文件,或者新增设施的产品产量证明文件);
        5.新增设施(建筑)排放量核算、对应的活动水平测算方法、相关数据说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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