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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制约我国减排事业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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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4 17:25: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首先,尚未制定专门性气候变化应对法。甚至法律条款中连“气候变化”或“气候” 等字样也难找到(上述已颁布的法律中,出现“气候”字样的只有《森林法》第1条和《草原法》第42条第4项),这些法律的制定目的与气候变化问题没有直接关联性,只能从联系和间接的角度加以应用,导致我国气候应对法律制度的根本性缺失。

       其次,没有形成统一的应对措施体制机制。如在能源管理方面,虽然2008年组建了国家能源局,但有关能源的管理职能仍分散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电监会、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多头分散管理、协调性差的局面并未真正扭转。鉴此,2010年1月成立了国家能源委员会,作为国家加强能源战略决策和统筹协调的最高机构。但作为一个协调性的非实体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起到统一管控,提高统筹协调效率的作用,尚拭目以待。

       再次,相关立法和规定偏重于应然性,具体落实方法和途经不够明确。如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但具体鼓励和支持措施则未规定,尚需借助于实施细则或部门规章予以明确。该特点在宣传教育方面也表现得较为明显。

       最后,相关合作领域较为单一。我国强调较多的是加强在能源领域的合作,而有关减排机制上的合作则尚有进一步扩展的空间。同时,似乎也没有形成针对不同国家或集团的合作战略和对策思路,表现为相关措施共性有余而特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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