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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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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6 15:05: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办法规定,该市实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交易主体是重点排放单位及其他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经审定的碳减排量等。该市适时开展跨区域交易。

       办法明确,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对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第三方核查机构予以备案,建立第三方核查机构目录库,并加强动态管理。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委托目录库中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对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按照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核查报告。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核查工作。

       办法提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市统计、金融、财政、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确定不超过年度配额总量的5%作为调整量,用于重点排放单位配额调整及市场调节。

       办法指出,重点排放单位可以用经过审定的碳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排放配额数量的5%。来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固定设施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和制造业协同废弃物处理以及电力消耗所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抵消。1吨当量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可抵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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