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以法律约束力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条约《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过,2005年2月正式生效,成为引发低碳经济理念形成和国际“碳交易”市场诞生的动因。《京都议定书》成功之处在于以下几点:一是规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即综合历史和发展水平等因素,发达国家应首先承担二氧化碳减排的责任,而发展中国家暂时不承担减排责任;二是明确全球温室气体的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在2008—2012年(第一个承诺期),在1990年的基准上至少减少5.2%;三是架构了二氧化碳减排的国际合作机制,即温室气体减排“三机制”: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ed,JI)、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和“碳减排”贸易(Emission Trade,ET)。三种域外减排和减排额交易,使发达国家可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取得“碳减排”的抵销额,以低成本获得“碳减排”配额,缓解发达国家的减排压力,以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义务。碳减排的国际履约协议直接推动了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