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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北京市报告单位如何核算自身碳排放量? [打印本页]

作者: tanglinkai    时间: 2016-9-12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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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angtong    时间: 2016-9-12 17:23
报告单位应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核算指南》)核算自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包括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二氧化碳排放、制造业协同处理废弃物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电力消耗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交通运输等移动源设施及本市行政辖区外的设施,只报告能源消费量,不核算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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