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网——全球领先的碳市场中文门户网站
标题:
深圳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管制对象包括哪些?
[打印本页]
作者:
tanglinkai
时间:
2016-9-12 16:3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zhangtong
时间:
2016-9-12 16:31
一)年碳排放总量超过5000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企业;
(二)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物;
(三)其他自愿加入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或建筑物。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控排单位的排放量变动等情况,调整控排单位的范围,尽量将更多的企业纳入到碳交易体系。
欢迎光临 碳交易网——全球领先的碳市场中文门户网站 (http://bbs.tanjiaoyi.com/)
Powered by Discuz! X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