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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之碳排放总量的分配 [打印本页]

作者: 碳路者    时间: 2014-8-22 18:14
标题: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之碳排放总量的分配
       碳排放总量应该由国家环保部根据环境容量、经济发展情况和减排目标来确定。将排放总量(比如碳排放可折算为国际碳交易市场通行的CO2当量)进行分配。环保部门通过拍卖、招标、无偿分配以及回购和收回等方式进行总量指标分配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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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x  \( t8 s- b1 M7 K4 F       初始配额将分配给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由地方再分配给排放企业。分配初始配额应考虑地区特征、历史排放、预测排放和部门排放标准等因素。环保部门还应该动态地对排放配额重新审核认定,以便根据环保总量目标的落实情况和市场情况及时调整配额数量。排污单位之间的总量调整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采用公开交易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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