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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之碳排放总量目标 [打印本页]

作者: 碳路者    时间: 2014-8-22 18:13
标题: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之碳排放总量目标
       不管怎样规定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都必须要设定一个明确的目标。像EUETS和利伯曼·华纳法案一样,目标的设定和实施路径是事业成功的前提。明确的目标有如引导社会长期投资的一个风向标,它对产业部门的技术创新有刺激作用。如EUETS明确规定2005~2007年为第一阶段减排期,这一时期实现约占2010年欧盟CO2总排放量45%的减排任务。特别是2008年1月23日欧盟宣布ETS进入第三阶段,即在2020年前,让碳排放在1990年的标准上减少20%。日本则采取不同于欧盟的政策,产业部门可自愿制定减排目标,但减排目标必须向政府申请,由政府审查是否妥当。“这也就可以确保目标不会是一个轻松达成的目标。”日本在自愿而非限制的基础上展开工作,目的是希望尽可能多的产业部门参与进来,不过,最终的目标还是建成总量控制的交易机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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